名詞定義
意願人
年滿 20 歲以上之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二親等內之親屬
- 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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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兄弟姊妹
- 兄弟姊妹之配偶
- 子女
- 子女之配偶
- 孫子女
- 孫子女之配偶
- 外孫子女
- 外孫子女之配偶
醫療委任代理人
- 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 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 20 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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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 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 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 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
何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dvance Care Planning,簡稱 ACP
何謂「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簡稱 AD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說明的臨床條件及醫療選項
符合特定臨床條件之一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轉昏迷
- 永久植物人
- 極重度失智
- 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
依預立醫療決定接受或拒絕
- 維持生命治療: 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維持生命治療
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心肺復甦術
插管、心臟按壓、電擊
機械式維生系統
呼吸器、葉克膜、洗腎機、洗肝機
其他維生醫療
輸血、抗生素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人工營養
靜脈注射水分及營養
流體餵養
鼻胃管灌食、胃造廔灌食
五款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定義為「罹患嚴重傷病,經二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討論: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2 不可逆轉昏迷
因腦部病變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 因外傷致 6 個月以上意識無法恢復
- 非因外傷致 3 個月以上意識無法恢復
- 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於觀察期後,需經二位神經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討論: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3 永久植物人
因腦部病變之植物人狀態:
- 因外傷致 6 個月以上無法恢復
- 非因外傷致 3 個月以上無法恢復
於觀察期後,需經二位神經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討論: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4 極重度失智
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
由二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討論: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之分期
| 分期 | 記憶力 | 定向感 | 解決問題能力 | 社區活動能力 | 家居嗜好 | 自我照料 |
|---|---|---|---|---|---|---|
| 無(0) | 沒有記憶力減退、或稍微減退,沒有經常性健忘。 | 完全能定向。 | 日常問題(包括財務及商業性的事務)都能處很好;和以前的表現比較,判斷力良好。 | 和平常一樣能獨立處理相關工作、購物、業務、財務,參加義工及社團的事務。 | 家居生活、嗜好、知性興趣都維持良好。 | 完全能自我照料。 |
| 可疑(0.5) | 經常性的輕度遺忘,事情只能部分想起;「良性」健忘症 | 完全能定向,但涉及時間關聯性時,稍有困難。 | 處理問題時,在分析類似性及差異性時,稍有困難。 | 這些活動稍有障礙。 | 家居生活、嗜好、知性興趣,稍有障礙。 | 完全能自我照料。 |
| 輕度(1) | 中度記憶力減退;對最近的事尤其不容易記得;會影響日常生活。 | 涉及有時間關聯性時,有中度困難。檢查時,對地點仍有定向力;但在某些場合可能仍有地理定向力的障礙。 | 處理問題時,在分析類似性及差異性時,有中度困難;社會價值之判斷力通常還能維持。 | 雖然還能從事某些活動,但無法單獨參與,對一般偶而的檢查,外觀上還似正常。 | 居家生活確已出現輕度之障礙,較困難之家事已經不做;比較複雜之嗜好及興趣都已放棄。 | 須旁人督促或提醒。 |
| 中度(2) | 嚴重記憶力減退只有高度重複學過的事物才會記得;新學的東西都很快會忘記。 | 涉及有時間關聯性時,有嚴重困難;時間及地點都會有定向力的障礙。 | 處理問題時,在分析類似性及差異性時,有嚴重障礙;社會價值之判斷力已受影響。 | 不會掩飾自己無力獨自處理工作、購物等活動的窘境。被帶出來外面活動時,外觀還似正常。 | 只有簡單家事還能做,興趣很少,也很難維持。 | 穿衣、個人衛生、及個人事務之料理,都需要幫忙。 |
| 嚴重(3) | 記憶力嚴重減退只能記得片段。 | 只能維持對人的定向力。 | 不能作判斷或解決問題。 | 不會掩飾自己無力獨自處理工作、購物等活動的窘境。外觀上明顯可知病情嚴重,無法在外活動。 | 無法做家事。 | 個人照料需仰賴別人給予很大的幫忙。經常大小便失禁。 |
| 深度(4) | 說話通常令人費解或毫無關聯,不能遵照簡單指示或不能了解指令;偶而只能認出其配偶或照顧他的人。 吃飯只會用手指頭不太會用餐具,也需要旁人協助。 即使有人協助或加以訓練,還是經常大小便失禁。 有旁人協助下雖然勉強能走幾步,通常都必須坐輪椅;極少到戶外去,且經常會有無目的的動作。 | |||||
| 末期(5) | 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能力。認不出人。 需旁人餵食,可能需用鼻胃管。吞食困難。 大小便完全失禁。 長期躺在病床上,不能坐也不能站,全身關節彎縮。 | |||||
5 其他重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需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
- 痛苦難以忍受
- 疾病無法治癒
- 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
(討論: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請以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之疾病為準:https://www.mohw.gov.tw/
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如何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 疑似特定臨床條件之一發生時
- 由 2 位專科醫師確診
- 符合特定臨床條件之一
特定臨床條件包含: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轉昏迷
- 永久植物人
- 極重度失智
- 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
緩和醫療團隊至少 2 次照會確認,擬定緩和醫療照護計畫
依預立醫療決定接受或拒絕
可選擇之醫療項目:
- 維持生命治療: 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 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最終目標:緩和醫療照護,尊嚴善終。

